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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残联 靖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靖江市14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靖江儿康 2013-10-28 12:48:30规章政策
各镇(园区、办事处)残联:现将《靖江市14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靖江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 办法抄 送: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12月9日 靖江市14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

各镇(园区、办事处)残联:

现将《靖江市14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靖江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

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  办法

抄  送: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12月9日




 

靖江市14岁以下残疾儿童

抢救性康复训练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儿童实施有效的早期干预、矫治,帮助残疾儿童重建生活自理、学习及社会交往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训练救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和家庭承担相结合,以帮助部分残疾儿童及时接受康复训练的救助措施。

第三条  康复训练救助对象需齐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口;

(二)年龄在14岁以下;

(三)持有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残联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四)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有功能重建潜力的听力语言残疾、孤独症、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脑瘫、多重残疾儿童,其中6岁以上残疾儿童以往曾在康复机构接受过半年以上训练;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康复训练救助对象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申请书,如果家庭困难的提供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二)《靖江市14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救助审批表》;

(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残联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靖江市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确有功能重建潜力的证明材料;

(六)根据康复训练需求提供其它材料。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申报程序: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镇(园区、办事处)残联和民政组织复核,市残联审批。

第六条  市残联审批后,出具康复训练手续,将残疾儿童安排到市残联指定的康复训练机构实施康复训练。

第七条  康复训练机构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康复训练原则,其专业人员配置、机构管理、技术水平等指标必须符合康复训练要求,确保康复质量。

(一)康复训练机构必须与残疾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签订康复训练协议书。

(二)康复训练机构针对每个残疾儿童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个性化康复训练方案,并告知残疾儿童父母或监护人。

(三)康复机构为受训的残疾儿童建立完整的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康复计划、康复记录、康复小结以及康复评估。

(四)康复训练机构每三个月对受训残疾儿童进行一次康复评估。

(五)康复训练机构应规范收费,规范财务管理;及时、全面、真实地记录康复训练过程,妥善保管资料。

第八条  市残联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残联每半年确定一次新增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名单;在康复机构受训满一年的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十条  对留在原康复机构进入6岁以上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由市财政和其家庭共同承担。

(一)市财政对6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进行补助:

1.听力语言康复全年补助1.96万元/年/人;

2.孤独症康复全年补助1.68万元/年/人;

3.智力康复全年补助1.4万元/年/人;

4.肢体残疾康复全年补助1.4万元/年/人;

5.视力残疾康复全年补助0.7万元/年/人;

6.脑瘫、多重残疾康复全年补助2.24万元/年/人。

(二)市财政对贫困家庭6岁以下残疾儿童(含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实行免费康复训练。

(三)市财政按照6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的50%对6岁以上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进行补助。

(四)经市残联同意,在省内其他县(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6岁以下残疾儿童,由其家庭按本办法第四、五条要求,提供与康复机构签订的康复协议书、证明和票据等资料,给予省补助部分救助金补贴。

(五)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根据国家、省、泰州市相关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超出救助标准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由训练对象家庭承担。康复训练机构参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  康复训练费用由残疾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先行预付,每半年结算一次,市财政将康复补助金划拨给康复训练机构,由康复训练机构按类别结算返还给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三条  市残联负责建立救助对象、救助经费使用等档案,并将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做好对康复救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市残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康复救助金监管,对虚增康复训练项目套用康复训练救助金的集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残疾儿童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0日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靖江市0-6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靖残〔2008〕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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