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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政策

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靖江儿康 2012-09-06 12:46:00规章政策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三级0.05~<0.1四级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
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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